本報訊 (記者
郭少峰)教育部等三國家部委要求各高校學生公寓內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學生自主采購,不得統一配備。昨天,教育部、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向各省級政府引發了《關于做好2005年高等學校收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地不得出臺新的收費項目,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國家規定項目外的其他任何費用,而且高
等學校收費一律按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
《通知》要求,高校的代收性、服務性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愿原則,高校向學生提供服務,不得強制服務和強制收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學生公寓內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學生自主采購,不得統一配備。教材費等代收費不得強行統一收取。學校代收的教材費用,應在學期結束時,按實際支付費用據實結算,多退少補,不清退多收費用則按亂收費查處。
解讀1:高校學費10%須資助貧困生
通知要求,高等學校每年必須從學費收入中提取10%的經費,專款專用,通過各種方式資助貧困家庭學生,確保其不因家庭經濟困難影響入學或中止學業。
通知要求,各地有關部門和高等學校要認真執行國家關于資助貧困家庭學生的有關政策和規定。當前,要特別重視加快推進按新機制、新政策落實國家助學貸款的工作。
同時,高等學校對有交費能力的欠費學生,在認真核實其家庭經濟狀況后,促使這類學生按規定交納學費。
解讀2:高招亂收費將追究一把手責任
通知要求加強監督檢查,加大對高校亂收費的懲處力度。落實高等學校收費管理“一把手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加大對亂收費的懲處力度。對不按國家規定和招生簡章中注明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巧立名目亂收費或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要嚴肅查處,違規收取的費用一律沒收,并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通知強調,對在招生中巧立名目搞亂收費的,要堅決追究高校一把手的責任。
解讀3:招生簡章須注明收費標準
通知要求,高等學校要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在招生簡章中要注明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高校在校內要通過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方式,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投訴電話等內容進行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增強學校收費工作的透明度。收費政策變動時,要及時在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中更新,確保公示內容合法、有效。
解讀4:不得以學分收費提高收費標準
通知還要求,學校改按學分制收費的,必須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通知說,實行學分制后,學生完成學業所交納的學費總額不得高于實行學年制的學費總額,學生當年所交納的學費可根據選取學分所需的費用收取。改按學分制收費后,高校可對補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學習該門課程的學生收取學費,學費標準不得超過原來學習該門課程的費用標準。不得以改按學分制為名,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及出臺除學費外的其他收費項目。
解讀5:一般專業不得改熱門專業收費
通知要求,不得將一般專業改名為熱門專業的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或簡單規定熱門專業的學費標準與一般專業相比的上浮比例,嚴格規范熱門專業收費。按照要求,各校熱門專業數量一律穩定在去年水平,只能在總數量不變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做適當調整。
國家將制定普通高校生均教育培養成本核定辦法,指導各地合理制定不同類別學校和不同專業學費標準。
解讀6:畢業生違反協議不得收取“違約金”
通知說,畢業生違反協議,未到協議單位就業的,不得由學校向畢業生收取“違約金”。
通知說,專升本學生升入本科后,其學費按本校相同專業本科生標準收取,不得以任何名目多收費、高收費。預科生在預科階段的學費按預科培養學校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預科生的標準收取,預科生升入本、專科后,其學費按預科招生當年的普通本、專科生的學費標準收取。
解讀7:高校收費資金嚴禁擠占挪用
通知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將高等學校收費資金用于平衡預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高校收費資金,嚴禁擠占、截留、平調、統籌、挪用高校收費資金。
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收費收入管理。學校收費資金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專戶或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學校的學費等收入統籌用于辦學支出。
高校不得收取的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