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日前,市地稅局下發了《關于對企業等社會力量向青島市慈善總會捐贈有關問題的復函》,明確規定: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2005年度向青島市慈善總會的捐贈支出,可繼續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中華慈善總會有關捐贈所得稅扣除的規定,在計征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時準予稅
前全額扣除。即:原先企業納稅人捐贈給公益事業的資產,占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個人30%)以內的部分,納稅時可以扣除,現不受百分比的限制,可以100%享受全額稅前扣除。 另外,企業單位和個人直接將錢物送到受助者手里,按法律規定,這只是一種贈與行為,而非公益捐贈,不能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顧琰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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