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5月16日電 衛生部16日發布《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規范醫療機構之間醫師會診行為,方便群眾就醫,保護患者、醫師和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規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了邀請醫師會診和派出醫師會診的程序。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根據患
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請其他醫療機構的醫師會診時,經治科室應當向患者說明會診、費用等情況,征得患者同意后,報本單位醫務管理部門批準;當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征得其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同意。邀請會診的醫療機構擬邀請其他醫療機構的醫師會診時,需向會診醫療機構發出書面會診邀請函。 規定中強調,當會診邀請超出本單位診療科目或者本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本單位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不能為會診提供必要的醫療安全保障的,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范圍的以及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等,醫療機構不得提出會診邀請。 按照《規定》,會診中涉及的治療、手術等收費標準可在當地規定的基礎上酌情加收。會診費用將統一支付給會診醫生所在醫療機構,而不是支付給會診醫師本人。由于會診而產生的收入,將被要求納入醫療機構財務部門統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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