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 本報昨天報道了一名男子“賴”在黃島區中醫院不走的消息,昨天,這名自稱“蘆文志”的男子仍然拒不“挪窩”。他一直不走,醫院就拿他沒辦法嗎?記者就此采訪了法律人士,請他們給醫院“支招”。
市北法院的范家強法官介紹,從目前的情況看,醫
院已經盡到了醫療救助義務,而且在“蘆文志”未交任何費用的情況下,醫院已經幫他治好病,他只需回家休養即可。但他“賴”在病房就是不走,已經影響了醫院的正常醫療秩序,侵害了醫院的權利,醫院完全可以到法院告他,責令他停止侵害、繳納醫療費。同時,在這種情況下,醫院沒有義務給他提供飲食。
據警方介紹,如果該男子在病房抽煙、隨地大小便、大聲喧嘩等,這就嚴重影響了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醫院也可以報警。(記者聶向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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