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日前聯合下發通知,決定從今年7月1日起,上調企業工傷全殘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其中,符合條件的人員,傷殘津貼按8%的比例增加,月增加額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這次調整的范圍包括:2004年12月31日前已
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經勞動能力鑒定致殘程度為1—4級,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的企業工傷(含職業病)職工以及經批準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因工死亡職工(含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人員)供養親屬。
據悉,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分別以2004年全省和統籌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其中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13097元)為基數進行調整。調整比例按《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和第37條的規定執行。(本報記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