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在公交車上被歹徒捅傷,作案的3人中1個在逃、2個被判處死刑并已于昨天被槍決。兇手死了,醫藥費誰來承擔?近日,呂某將368路車所在的青島公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經濟賠償。
島城“2.24”特大搶劫殺人案的主犯郭利剛、張傳國,前天被押赴刑場執行
死刑。除2月24日槍殺青島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女會計搶劫50萬元現金外,郭利剛、張傳國還曾在368路公交車上與乘客呂某發生爭執,將呂某捅成重傷。臨刑前,當被問及是否還記得被捅傷的呂某、呂某的醫藥費該誰來承擔時,張傳國閉口不做回答,郭利剛則表示,“管不了那么多。”
檢察機關認定,2004年5月30日,郭利剛、張傳國、段士財等人搭乘青島市368路公交車行駛至河東站附近時,與車上一名乘客發生爭執,郭利剛、張傳國持刀猛捅乘客數刀,致其重傷。
呂某的起訴狀上則這樣描述當天的情景:上車后有小偷偷了他的手機,被發現后發生爭執,呂某大聲喊叫司機停車,司機卻沒有聽從,這時3個小偷掏出刀向呂某連捅12刀。到站后3人下車逃跑。
呂某認為,司機沒有立即停車的處理方法也有不妥,公交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目前,呂某已在市南區人民法院立案,本報將繼續關注。(趙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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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日,建設部開始施行《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辦法》強調指出,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過程中發生乘客傷亡的,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能夠證明傷亡人員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但對于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的故意傷害事件,《辦法》沒有作出明確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