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的朋友王某向銀行借款,讓李某作擔保。李某在借款合同書上簽字時,故意把自己的名字寫錯。王某沒能按期償還銀行的本息。銀行將王某和作為擔保人的李某同時告上法庭。李某便以借款合同書上的名字與自己名字不同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李某可以不擔責嗎? 雖然借款合同
書上的名字與李某提供的身份證上的名字不符,但該擔保行為是李某本人所為,他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后來,法院對李某的主張不予支持,依法判決李某對王某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李某大概認為第一義氣很重要,第二只要足夠聰明,就可以不必為法律負責了。但事實是法律比李某想像地聰明,并且對朋友有義氣,也得負起法律責任來。所以,講義氣之前,還得先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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