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公告稱,依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投資者可以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所有具備做市商資格或債券結算代理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進行債券交易,非金融機構投資者可以開展債券逆回購交易業務。 在央行2000年發布的《全國
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規定,非金融機構應委托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而央行此次的公告無疑是對這一條款有所放松。此外,允許非金融機構投資者開展債券逆回購交易業務,對其今后開展買斷式回購業務進而套期保值或從事債券組合套利留出空間。央行表示,此舉將進一步推動非金融機構投資者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方便其進行債券投資,培育機構投資者隊伍,促進我國債券市場的快速健康發展。 公告還稱,從2006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將于每年的1月下旬在中國人民銀行網站、中國債券網和中國貨幣網上公布上一年度債券結算代理人的代理丙類賬戶開戶數、代理丙類賬戶債券托管量、代理丙類賬戶債券結算量和代理結算筆數等指標。 根據現有規定,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結算機構是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投資者開始交易前必須先在中央國債登記公司開立債券賬戶,債券賬戶分為甲、乙、丙三類。甲類賬戶成員需經人民銀行批準,可開展自營業務并可代理丙類賬戶成員進行債券結算;乙類賬戶成員必須是金融機構,僅可開展自營業務;丙類賬戶成員必須通過甲類賬戶成員代理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債券結算。(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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