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審計監督條例》、《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若干規定》將于7月1日起正式實施
從市人大常委會上午召開的實施地方性法規新聞發布會上獲悉,《青島市審計監督條例》、《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
權益保障法>若干規定》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報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在這些法規中,有許多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新規出臺,已建成小區的集中供熱改造收費將統一標準、老年人的房屋不能隨便轉讓、住房公積金的財務收支情況將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等,將會讓更多市民的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
本報在第一時間對這三項新法規進行解讀———
《青島市審計監督條例》———審計結果告知百姓
將于7月1日起實施的《青島市審計監督條例》中規定,審計工作報告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審計機關將對市民關心的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專項資金進行審計監督。
新出臺的《青島市審計監督條例》中規定,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并提交上一年度所作審計工作報告中所列重要問題的糾正和整改情況的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
另外,審計機關對本級政府或者上級審計機關要求向社會公布的、社會公眾關注的、法律和法規規定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的其他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條例”還規定,審計機關對一些專項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這些專項資金包括社會保障基金、城鎮職工住房公積金、財政性專項資金、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資金和貸款、社會捐贈資金等。
《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若干規定》———別向老爸老媽“白伸手”
《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若干規定》將從7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相關規定中,有多項條款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規定,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提供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無業或者其他理由,強行索取、克扣老年人的財物。
針對一些子女與老人在房屋問題上產生的各種糾紛,新法規規定,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在辦理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住房的轉移、過戶、交換等手續時,必須當面征求老年人意見,并查驗和核對由老年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材料。老年人委托他人辦理上述手續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必須向老年人當面核對授權委托書。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出資購買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的,老年人有權要求辦理老年人在該房繼續居住的公證,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權。借用老年人房屋的,應當按照約定歸還。未經老年人同意,借用人無權繼續使用。
城市房屋拆遷實行房屋補償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老年人在樓層和朝向方面給予適當照顧。
《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 暖氣不熱,有人管舊小區配套費將統一
昨天,家住李滄區興華路的孫先生給本報打來電話,反映他所居住的小區即將進行集中供熱改造,供熱公司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收140元。孫先生問,供熱公司進行舊小區集中供熱改造時,收費有沒有統一的標準?剛好,今天上午,市人大常委會舉行了新聞發布會,公布了即將于7月1日起實施的城市供熱條例,在條例中,對舊小區的收費有了說法。
據了解,目前,島城各供熱公司對已建成的小區進行集中供熱改造時,收費的標準各自制定,最多的收160元/平方米,低的也在140元/平方米左右,這些標準是如何制定出來的?包括了哪些方面費用?標準定得是否合理?市民們都無法得知。
即將于下月起實施的城市供熱條件中規定,對已建成項目進行集中供熱改造,申請人(即小區居民)應當按照規定承擔供熱設施配套建設費用,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同時規定,老城區實施集中供熱改造,政府應當給予政策和資金上的扶持。
暖氣片壞了,開發商修
“暖氣片設計不合適,家里的溫度老是上不去,眼看著就到了第二個供熱季,如果開發商還不來修,到了第三年開發商還管嗎?”對于市民的這種擔心,城市供熱條例中規定,開發商若拖著不修,過了保修期,還由開發商負責。
條例中規定,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整改、維修和調試等保修責任。供熱設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個采暖期。在保修期內,供熱設施發生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保修義務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熱設施的保修期不受二個采暖期的限制。
測溫儀表不準玩貓膩
“室內溫度很低,用溫度計一測才14℃,但供熱公司拿著溫度計來一測,溫度就到了17℃。你說這溫度計里有沒有貓膩?”家住東海路的李先生今年年初向本報反映供熱問題時,提出了自己的疑問。下月起實施的城市供熱條例對測溫有了明確的規定。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測溫點,使用符合規定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測溫,做好測溫記錄。對供熱溫度進行測量,應當在門窗正常關閉二小時以上的情況下,將計量器具置于被測房間中央距離地面一米處,計量器具的穩定讀數為實際供熱溫度。供熱溫度測量的具體操作規范,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標準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規定。供用熱雙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計量技術機構對供熱溫度進行測定。
低于14℃,全額退費
在往年的供熱季里,有時會出現一些這樣的情況:家里的溫度由于種種原因上不去,但按照規定只能半價退費。新的供熱條例中規定,室內溫度低于14℃時,供熱單位要全額退費。
條例中規定,被測房間供熱溫度不達標,屬于供熱單位原因的,供熱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準。在供熱溫度達標之前的期間,為室溫不合格的天數。供熱單位應當根據溫度和室溫不合格的天數向用戶退費,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還熱費的50%;供熱溫度低于14℃的,全額退還熱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