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陽光路徑———解讀《青島市企業國有產權入市交易暫行規則》本報記者林剛 一切都在不斷完善之中。
市國資委自去年成立以來,緊鑼密鼓而又按部就班地建章立制,至今已制定實施20多個規范性文件,包括《青島市企業國有產權轉
讓管理暫行辦法》、《青島市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實施辦法》等等,這些文件的依次出臺,對我市國資監管和國企經營的法制化、規范化,必將起到極其重要的作用。為使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更為全面和細化,各項文件的制定如今仍處于“進行時”,市國資委日前出臺的《青島市企業國有產權入市交易暫行規則》(以下簡稱“《暫行規則》”),就是對《青島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進一步細化。 年初實施的《青島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要在市國資委的監督管理下,在我市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也就是要“入市交易”。那么,企業國有產權入市交易應遵循怎樣的程序?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受讓方和產權交易從業人員應扮演怎樣的角色?乃至更為細致入微的問題———信息發布如何進行?交易方式如何確定?這些問題,亟須一個更為具體的配套文件予以解決,《暫行規則》于是應運而生。
市國資委負責人介紹,《暫行規則》明確規定,企業國有產權入市交易的主要程序,分為申報受理、信息發布、受讓登記與審核、交易方式確定及實施、交易鑒證及產權變更幾個步驟。在交易過程中,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受讓方和產權交易從業人員在任何一個步驟上違反了《暫行規則》,交易行為均視為無效。
在《暫行規則》規定的各個步驟中,有關信息發布的規定尤其令企業國有產權的“買主”關注。《暫行規則》規定,青島產權交易所編制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并公開發布,信息發布應在青島本地黨報、省及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經濟或金融類報刊及區域性網站發布,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網站發布時間不得晚于報刊登載時間。這樣的規定,旨在使受讓方以及潛在的買主有足夠的時間和充分的條件,對轉讓方展開盡職調查。
在企業國有產權“入市”以后,采取何種方式進行交易,可以說是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焦點問題———交易方式直接關系到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利益,關系到國有資產是否流失。市國資委負責人告訴記者,《暫行規則》規定,企業國有產權入市交易,可采取電子競價轉讓、拍賣轉讓、招標轉讓、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產權轉讓方式,任何一種交易方式,都力圖做到透明化、規范化,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
此外,《暫行規則》還明確規定,在企業國有產權交易過程中,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受讓方和產權交易從業人員如果違反《暫行規則》,有關責任人將由市國資委或企業主管部門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顯然,《暫行規則》為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設計了一條陽光路徑,沿著這樣的路徑前行,會使我市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逐步趨向于這樣一些“陽光目標”———交易行為規范透明,交易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充分發揮,國有資產流失現象得以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