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在某機械廠里任單位會計。近日,單位工作較多,領導要求小王每天加班2個小時。有一天,小王家里有事,便向領導請假說不能加班。誰知道領導聽了后說:“目前單位工作任務較重,請假的話會影響整體工作,如果非要請假,這個月的工資就要少發。”小王感到領導的話沒有道理,來到勞動監察部門申訴。
“該單位領導的說法是錯誤的。”勞動監察人員在調查了事情經過后表示。監察人員指出,《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因為延長工作時間要占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所以只有在勞動者自愿的情況下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本案中,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法》。用人單位需要職工加班,應與職工協商并征得工會同意,職工不愿加班,用人單位不能強迫,更不能以職工不愿加班為由扣發職工工資。在講明法律依據后,勞動監察部門向這家機械廠下達了整改要求。 “以前還真沒有想到這一點。”接到勞動監察部門的整改通知后,這家機械廠立即改正了錯誤的做法。通訊員姜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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