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訊(記者 雷嘉)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決定》近日審議通過,已從6月6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不僅著力減輕醫保人員的醫療費負擔,而且加大了對逃避醫保付費、騙取醫保待遇、轉賣醫保藥品等行為的懲處力度。
據悉,新規定加大了對醫保基金的監管力
度和對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包括用人單位騙取醫保基金支出的,由社保經辦機構追回被騙取的基金,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處以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參保個人弄虛作假騙取醫療保險待遇或轉賣醫保報銷藥品,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將被處以醫保基金損失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即使是未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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