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7月6日電
記者6日從國家稅務總局了解到,個人通過購買債權取得的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針對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通過購買債權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稅務總局在批復中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個人通過招標、競拍或其他方式購置債權以后,通過相關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張債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通過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債權,只處置部分債權的,其應納稅所得額按以下方式確定:以每次處置部分債權的所得,作為一次財產轉讓所得征稅。其應稅收入按照個人取得的貨幣資產和非貨幣資產的評估價值或市場價值的合計數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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