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建設部獲悉,《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將于今年10月1日起實施。
已準予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應當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停止廉租住房補貼的規定及違約責任。 已準予實物配租的
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廉租住房情況、租金標準、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確定實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則上不再享有實物配租資格,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視情況采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其他保障方式對其實施住房保障。
申請廉租房的家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人均收入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
人均現住房面積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面積標準;
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為當地非農業常住戶口;
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其他標準。
有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將受到處罰:
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的;
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住房標準的;
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處罰: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記者王翠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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