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燕山1976年進入廣州發電廠幼兒園工作,1990年開始任幼兒園園長。1995年該企業推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周與廠方簽訂《勞動合同》,崗位注明是“服務工作”。1997年參加社保時,廠方填寫周的身份是“全民干部”,核定退休日期為2008年7月。2003年6月,廠方突然通知周燕山辦理退休手續。周當即提出異議
,但廠方仍然把退休證發了下來。 兩年多來,周燕山循法律途徑多方申訴。在此過程中,她發現,退休申請的所有資料,包括她的簽名,都是廠方一手包辦,而社保中心周燕山的個人資料中職工身份一欄,也在2003年7月14日被廠方由“全民干部”改成了“合同工人”。 按國家規定,企業取消干部行政級別后,從事管理和技術工作的女性法定退休年齡仍為55歲。對于周燕山被令50歲退休一事,廠方人事處的解釋是,該廠1995年推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時,配套制定了一個《具體規定》,對管理人員的界定是:“任處級以上領導職務及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中山大學法學院勞動法專家黃巧燕認為,關于職工退休年齡的認定,國家早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有些企業鉆法律空子,比如利用企業的自主權限來修改職工的崗位認定。這時候,職工可通過勞動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辦法申請復議;也可了解國家已經明確的法律條文,進而據此提起行政訴訟。杜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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