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條例與新交法“打架”三輪撞汽車損失該誰賠 法院:應執行無責賠付 保險公司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無責汽車賠付出10.2萬 晚報訊 據北京娛樂信報報道,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對北京平心大鴨梨餐飲公司,訴中國人
民財產保險公司石景山支公司因交通事故理賠引發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應賠三者責任險 2004年6月20日,李某騎人力三輪車與大鴨梨餐飲公司駕駛員王某駕駛的金杯小客車發生事故。李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大鴨梨餐飲公司通知了人保石景山支公司。交管部門認定,王某承擔次要責任,李某承擔主要責任。大鴨梨餐飲公司為李某支付了搶救、醫療費、喪葬費等共計5萬余元。事故雙方在交管部門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雙方商定除上述費用外,大鴨梨餐飲公司再一次性付給李某家屬66000元就此結案。大鴨梨餐飲公司付款后,交管部門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據此,大鴨梨餐飲公司要求人保石景山支公司理賠,雙方因為理賠金額產生爭議,大鴨梨餐飲公司的請求被拒絕。大鴨梨餐飲公司遂將人保石景山支公司訴上法庭。 保險條理不能違法 一中院認為,新《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而現行的保險合同中對第三者責任險理賠的前提是“有責賠付”,這與《交通安全法》“無責賠付”原則相抵觸。石景山支公司應當在大鴨梨投保的限額內,賠償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據此,一中院終審判決:人保石景山支公司應對第三者責任險的有關條款作出符合《交通安全法》的調整,并給付北京平心大鴨梨餐飲有限責任公司保險金10.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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