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回避制度出臺了《關于完善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規定對法官辦理與自己有關的案件,最高將給予記大過處分。
新規定要求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業務庭庭長、副庭長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的,不得參與案件的研究或討論。當事人為法院現任或離任法官或其他工作人
員的案件,應當報上級法院審理。法院應當在開庭通知書上注明合議庭組成成員或獨任法官等。規定稱,對于明知道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對符合法定回避條件的申請,故意不作出回避決定,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此外,規定還要求在第一次開庭時以口頭方式聲明沒有回避情形,并填寫《回避情形聲明書》。當事人可以據此進行監督。發現有不履行該規定的法官,可以直接向案件合議庭提出。(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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