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上案件的執行都是由法院按一定的程序確定承辦法官,申請執行人沒有選擇的余地。平陰縣法院嘗試實行當事人選擇自己信賴的法官執行案件制度。此舉既給執行法官增加了動力和壓力,也避免了因一些客觀因素案件不能及時得到執行、影響法院形象的問題。
平陰法院責成執行局把凡是有獨立承辦案件資格的
執行法官的基本情況包括照片、執行案件的專長、上年度執結案件的數量、執行工作經歷的長短、個人榮譽及獲得表彰情況及聯系電話等內容一一上墻公布;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由執行局進行審查,在沒有回避情節的情況下,一般將該案件分配給當事人,由當事人根據公開的信息挑選自己信賴的法官進行執行。這一制度實施以來,已有50位當事人根據公布的情況選擇了自己信任的法官為自己執行案件。
(通訊員 蘇后生 孫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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