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后,發現對方有違約行為,出租方將租房者王某告上法庭。最終,法院以原告沒有房產證,無權處置房屋為由,判定雙方的租房協議無效。 2000年1月1日,被告王某租了某公司在昌樂路文化市場的一處房子,租約3年。隨后,原告發現王某違背協議中“不得轉租房屋”的規定
,就要求被告騰房。被告認為,進入出租房的是自己的合作人,自己并非違約,兩人因此鬧上法庭。法院調查發現,原告沒有辦理房屋產權證明,無權處理該房,而且原告的公司已在1998年被工商部門吊銷了營業執照,因此雙方簽定的合同都應該視為無效合同,被告須返還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近日,法院做出判定,王某騰房。記者于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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