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現行離退休費如何計發? 答:1993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后,其工資由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兩部分組成。實行新工資制度以后離退休的人員,在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其離退休費暫按以下辦法計發:離休人員的離休費,按本人職務(技術
等級)工資和津貼之和全額計發。退休人員的退休費,按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滿35年,按90%計發;工作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計發基數為本人退休當月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和工資構成比例所規定的津貼兩項之和,按規定相應打折扣。有些職工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教齡津貼和護齡津貼,退休時均按100%發放。 問:我是一名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單位改革精減人員,我準備去企業工作。我在原單位已經工作了20多年,如去企業工作到退休,養老金該咋算? 答:2001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2001]12號)規定: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工作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按規定交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原有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企業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其中公務員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在進入企業并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根據本人在機關(或單位)工作的年限給予一次性補貼,由其原來所在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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