巍峨的萬里長城,是中華民族的脊梁和象征,“不到長城非好漢”影響并引導了無數人的夢想和腳步。然而,時至今日,長城卻遭遇到后世子孫的輕薄乃至毀壞,偉大的長城在卑賤靈魂及其行為的欺凌下無奈地哭泣和嗚咽。
據媒體報道,7月30日當天,長城金山嶺段的城墻上開了一個大規模的“銳舞派對”。“早上6時
許,派對逐漸結束,長城內卻是一地垃圾酒瓶,微風吹來一陣嘔吐物的臭味及尿味。”此事經披露后,許多人認為,長城是中華民族的象征,怎么能這樣任人糟蹋。人們沒有理由不憤怒,因為沒有人愿意自己的民族象征遭受破壞;人們更有理由發出質疑,長城緣何沒有受到應有的保護;人們卻又不得不接受慘痛的現實:在利潤驅使下,長城已經淪為場地出租的經營活動載體。
中國長城協會有關人士對此事的解釋是,對于長城尤其是原始長城保護方面的立法還很不夠,一些地段的經營活動也影響到長城保護,應該盡快出臺全國性的長城保護法規。然而,事實真的就是如此嗎?無庸置疑,長城慘遭破壞是緣于經營權的轉讓,而這又是當地政府出讓公權力的結果,是當地政府未盡到監管職責的緣故。當地文物部門對此焦慮萬分卻無能為力,他們希望收回經營權,由其控制經營管理,進而將長城的經營權與保護權合二為一。
事實上,長城遭破壞的癥結并不在此。筆者認為,不管是文物管理部門還是經營實體,只要依法管理、照章經營并嚴格按照文物管理法的規定辦事,只要當地政府切實履行了保護文物的職責,就絕不至于出現長城“失守”的慘狀。依據法律規定,轄區內所有文物管理本質上的法律實施主體是文物部門。只要有長城被破壞的事實發生,文物部門就有權對經營者實行必要的文物管理約束,并做出依法處理來避免過度開發。由此可見,長城遭破壞,經營者有責任,有關部門監管不力更是難辭其咎。目前相關法律不完善、不健全是一方面,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同樣不容小覷,如果能將目前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落到實處,相信金山嶺長城現象也會出現改觀。我們缺乏的不是法律條文,緊缺的是有法必依的果敢和行動。
編輯:林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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