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主體】南京市稅務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日前聯合出臺了《〈關于促進企業職工工資增長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該《意見》規定,對于實現盈利且連續3年增長而未增加職工工資的企業,應盡快提高職工工資,各級工會組織可就此對企業進行督察(8月14日《新京報》)。  
; 連續多年盈利的企業給職工漲工資,看上去理所應當;政府部門出臺強制措施,看上去也是為了更好地維護企業員工的經濟利益。不過,政府部門的這種做法有“越位”之嫌。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要保障勞動者獲得正當收入,應該管的事情無非兩件:一是制定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二是對企業的工資支付行為進行監管。職工漲工資應該是市場決定的事,工資漲不漲、漲多少是企業利益與員工利益博弈的結果:企業要想吸引和留住人才,自然會漲工資;員工若對企業支付的工資不滿,他就可以跳槽走人。 另一方面,政府要企業漲工資,可操作性不強。企業盈利1萬元是盈利,盈利100萬元也是盈利,工資漲10元是漲,漲1000元也是漲,到底該漲多少,恐怕不可能細化。換句話說,漲工資是政府不該管、不好管的事情,政府何必去管?傅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