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廣州大學針對其兩名靠作弊手段通過“大學英語四級考試”的學生作出了勒令退學、注銷畢業證書、拒頒學士學位的三項處分決定。兩名大學生遂將母校訴至白云區人民法院,并一審勝訴。日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了廣州大學的上訴,維持原判。 小鐘和小謝原為
廣州大學學生。2002年,二人先后請同學代替參加大學英語四級考試,并順利過關。次年6月,在他們領畢業證和學位證的前幾日,替考事件敗露,省教育廳通知廣州大學停發二人畢業證。同年11月9日,二人委托律師向廣大校長發出律師函,并領到畢業證。期間,廣大調取二人試卷做字跡鑒定,結果顯示二人作弊。為嚴肅紀律,校方在2004年6月對兩人作出勒令退學處分,并在網上注銷了二人的畢業證。兩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便將廣大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原告雖然參加四級考試作了弊,但除此之外并無其他在校期間作弊的違紀事實,因此不符合被告校紀所規定的“勒令退學”的適用范圍,而且四級考試不是拿畢業證的必需條件。四級考試并未列入教學計劃大綱,該成績的合格與否不應影響畢業資格的取得。 2005年3月,法院據此對這起罕見的行政訴訟作出了一審判決:撤銷廣州大學對原告勒令退學的處分決定,認定廣州大學注銷畢業證書的行為違法,責令廣州大學在判決生效30日內必須向原告出具本科 畢業學歷證明,并在60日內召集學位評定委員 會對原告的學士學位資格重新進行評定。 一審結果出來之后,廣州大學不服判決,提起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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