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記者 李松
贓車“漂白” “貓”“鼠”共謀發財路
湖南省新田縣公安局民警劉鵬,26歲還不到,就被局領導提拔為大坪塘鎮派出所所長。然而,這位“能干”的年輕所長在短短4個月的時間里,伙同該所民警蔣高翔收購、銷售贓車10輛,得贓款20多萬元。
由于劉鵬、蔣高翔
是公安民警,銷售贓物十分便利。經過與社會人員唐朝和(在逃)合謀,三人商定,通過唐朝和出面聯系,從偷車人手中買車,再由劉鵬、蔣高翔賣出。
2003年10月,唐朝和將一臺無證件無手續的福田“帥金剛”農用車以12000元的價格賣給劉鵬、蔣高翔。為了將贓車“漂白”,蔣高翔偽造了一名叫“段軍”的身份證復印件,到縣農機局辦理了農用車輛落戶手續。劉鵬、蔣高翔以24000元價格將此車賣給他人。不久,唐朝和又將一臺無證件無手續的福田“烈火金剛”農用車以17000元的價格賣給劉鵬、蔣高翔,再由蔣高翔找修車的黃根賢改動車輛發動機號、車架號后,偽造“何中華”的身份證復印件,并找人雕刻“新田縣陶嶺鄉人民政府”的印章出具假證明,到縣農機局辦理了農用車輛落戶手續,后二人以44800元將該車賣給了一村民。
2003年l2月間,唐朝和又將一臺無證件無手續的福田“帥金剛”農用車以12000元賣給劉鵬、蔣高翔。
蔣高翔找黃根賢改動車輛發動機號、車架號后,用“李春海”的身份證復印件,到縣農機局辦理了農用車輛落戶手續。后經黃根賢介紹,二人以20000元的價格將該車賣給他人。
經新田縣法院和永州市中級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l0月至2004年1月劉鵬任大坪塘派出所所長,蔣高翔任大坪塘派出所民警短短4個月時間里,由唐朝和聯系,從偷車人手中共購買農用車6臺,面包車4臺;其中劉鵬、蔣高翔合伙購買農用車5臺,銷售4臺;蔣高翔單獨購買、銷售農用車1臺,面包車3臺;劉鵬單獨購買、銷售面包車l臺。
兩次判決 由“緩”到“免”惹爭議
2004年12月23日,新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鵬、蔣高翔犯購買、銷售贓物罪向新田縣法院提起公訴。
新田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后認為,被告人劉鵬、蔣高翔身為公安派出所所長和民警,非法購買證件手續不全的、來路不明的便宜機動車,然后進行銷售,可視為其應當知道是他人非法所得機動車,即可認定為明知是贓物而予以收購、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收購、銷售贓物罪。2005年2月2日,新田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鵬、蔣高翔犯收購、銷售贓物罪,各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一審宣判后,劉鵬、蔣高翔不服,以“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構成收購、銷售贓物罪”為由,向永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永州市中級法院受理此案后,決定對該案不開庭審理。永州市中級法院認為,二審認定的犯罪事實和證據與一審認定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相同。上訴人劉鵬、蔣高翔上訴提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的理由,與本案的客觀事實不符,中院不予采納。但永州中院認為,案發后二上訴人認罪態度好,退贓積極,有悔罪表現,且所在單位對二人分別給予了嚴厲的黨紀、政紀處分,可對二上訴人免予刑事處罰。2005年4月28日,永州市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新田縣人民法院對劉鵬、蔣高翔犯收購、銷售贓物罪的定罪部分,撤銷新田縣人民法院對劉鵬、蔣高翔的量刑部分,決定對劉鵬、蔣高翔免予刑事處罰。
此案二審宣判后,社會輿論嘩然!爸ǚ阜,為何從輕處罰?”“為什么民警犯罪就能如此從輕處罰呢?”一時間,此案成了當地老百姓談論最多的熱點話題。
據了解,案件結束后,兩名犯罪民警并沒有被調離公安隊伍,而只是對工作崗位作了調動。劉鵬被調到枧頭鎮派出所當民警,蔣高翔則調到新圩派出所當民警。8月10日,枧頭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群眾給本報打來電話,述說了此事。他說:“讓一個犯了罪的警察來維護我們這里的治安,我們實在是放心不下呀!”
8月11日,記者電話采訪了新田縣公安局政工室,工作人員向記者證實了劉鵬、蔣高翔確實還在該局下屬的派出所擔任民警。同時,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案發后,新田縣紀委分別給予劉鵬、蔣高翔行政降級和開除黨籍處分。
8月18日,記者電話采訪了該案件的二審法院審判長、永州市中級法院刑一庭庭長管文元。當記者向其介紹說現在群眾和專家對此案件的判決有一些看法時,管法官不耐煩地說:“你不要說是專家的意見,其實就是你們(記者)的意見。此案件已經過了兩個月了,我每天審的案件多著呢。這個小案子我已經記不清了,你要問的話,就去問此案的審判員歐陽韶勇,但他不在辦公室,電話我也不知道。”管法官說完就匆匆掛上了電話。
專家指出 處分豈能代刑罰
湖南省法學會刑法學會會長、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馬長生看完材料后表示:“根據兩民警的犯罪情節,我認為此案一審法院量刑偏輕,二審法院量刑畸輕。根據我國刑法的立法精神,國家工作人員犯罪應從重處罰。該案的兩名公安民警身為國家執法人員,知法犯法,應從重處罰;從該案案情來看,兩民警先后收購、銷售了10臺贓車,得贓款20多萬元,情節嚴重,也應從重處罰;二審法院認定兩上訴人案發后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讓人難以理解,既然兩上訴人在上訴理由中說‘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構成收購、銷售贓物罪’,說明兩上訴人根本就不認罪,何談案發后兩人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呢!另外,刑法第280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案從法院查明的案情來看,被告人蔣高翔在銷贓時有私刻鄉政府公章、偽造身份證的犯罪情節,因此被告人蔣高翔應該還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和偽造居民身份證罪,應數罪并罰。”
馬教授還告訴記者,在審判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反復強調在刑事案審理中不得以被告人受黨紀、政紀處分來代替刑罰,而永州中院卻以兩上訴人已受黨紀、政紀處分來代替刑罰,是不妥當的。
湖南大學法學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學教授認為,刑法第37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也就是說免予刑事處罰的前提條件是犯罪情節輕微,和被告人是否有悔罪表現和是否已受到單位的黨紀、政紀處分無關。但該案中,永州中院以“二上訴人案發后認罪態度好,退贓積極,有悔罪表現,且所在單位對二人分別給予了嚴厲的黨紀、政紀處分”為由,對兩上訴人免予刑事處罰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本網長沙8月21日電
編輯:林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