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消息
一起普通的委托銷售合同糾紛案,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判了他八年有期徒刑,退賠人民幣105萬余元。而管轄權變更后,綿陽市、涪城區兩級人民檢察
院卻作出不構成犯罪、不起訴、無罪釋放的決定。17日,記者獲悉,江油人陳啟軍收到了由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檢察院和龍泉驛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共同賠償決定書,兩院決定因對他錯捕、錯判而被無辜羈押的989天,給予國家賠償62127.87元。
同一樁合同糾紛案,兩地判決怎么會有如此天壤之別?近日,綿陽市原砼(混凝土)外加劑銷售商陳啟軍向記者講述了他的離奇遭遇。
簽訂協議替公司銷售產品
1993年2月,26歲的陳啟軍從江油市中壩磷肥廠下崗。1997年3月,他與成都市龍泉驛區的四川晶華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晶華公司)有了砼外加劑的業務往來。同年12月30日,陳啟軍與晶華公司協議約定:晶華公司委托陳為川西北地區銷售人員,陳銷售產品后,超出廠家的差價,扣除17%的增值稅,其余部分全部返還給陳作為銷售、運輸及其它費用開支,陳啟軍每收回一筆貨款,晶華公司即按比例給他兌現。后來,因晶華公司未能及時與陳啟軍按協議分配貨款,陳啟軍也拒絕向晶華公司交付銷售款。陳啟軍先后代晶華公司銷售了約100多萬的“砼外加劑產品”,但雙方一直沒進行結算。晶華公司以他是“公司業務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貨款100多萬元”為由,向龍泉驛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報案。
飛來橫禍涉嫌職務侵占罪
據陳啟軍介紹,2000年9月26日晚12時左右,成都市龍泉驛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民警突然來到他家,以涉嫌職務侵占罪為由進行搜查,還將一輛價值20多萬元的雅閣轎車及結算票據、隨身物品全部扣押。在既沒簽字也沒出示任何手續的情況下,他被押送到龍泉驛公安分局看守關押。
陳啟軍多次向辦案民警解釋,他與廠方屬于合同糾紛,為弄個水落石出,希望馬上進行賬務清理、決算。但辦案民警卻說,晶華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金額是100多萬元,已涉嫌職務侵占罪。2000年11月20日晚7時,因證據不足,被關押37天的陳啟軍被釋放。當晚,陳啟軍要求退還被扣押的財產遭到拒絕。
民事訴訟回家途中被關押
陳啟軍于2000年11月下旬向綿陽市涪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晶華公司結算其銷售貨物總價值200余萬元的貨款,返還銷售費用41萬多元。
2001年2月1日下午,陳啟軍夫婦帶著女兒回綿陽市,途經綿三路收費站時,被守候在這里的龍泉驛區公安分局攔截逮捕。妻子王琳(化名)也以涉嫌包庇罪被刑事拘留,夫婦倆被隔離關押。5天后,王琳被送到龍泉分局看守所,陳啟軍被送到成都市第一看守所。
兩地法院判決結果截然不同
2001年2月16日(即陳啟軍被逮捕后的15天),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確認原告陳啟軍和被告晶華公司簽訂協議以來,均未對貨款進行結算,判決原告陳啟軍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被告晶華公司應扣稅48408.6元;原告按委托銷售合同約定應得銷售費用為415495.6元,該款已在原告處,不再交付被告晶華公司。
王琳在看守所關押1個月后釋放。陳啟軍在成都市第一看守所關押58天后,移交到龍泉驛區公安分局看守所。此后,龍泉驛區人民法院根據龍泉驛區人民檢察院的指控,先后三次開庭審理此案,最終于2002年4月10日作出判決,認為陳啟軍“身為公司銷售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截留105萬余元貨款不交公司,予以侵吞,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一審判處陳啟軍有期徒刑8年;退賠公司人民幣1055771.46元。
想著自己嘔心瀝血為晶華公司打開綿陽市場,結果換來8年不明不白的牢獄之災。陳啟軍不服,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二審撤銷有罪判決。2002年8月5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作出刑事裁定,認為一審判決事實不清,發回重新審判。
變更管轄終獲國家賠償
2003年元月15日,陳啟軍的律師向龍泉驛區法院遞交了“關于陳啟軍職務侵占案管轄錯誤,請求不予受理此案”的情況反映,同時就此案的管轄合法性向上級法院提出質疑。2003年3月,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此案移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下轄涪城區人民法院審理。
2003年6月19日,龍泉驛區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涪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陳啟軍隨即移送到綿陽市公安局看守所關押。同年9月9日,涪城區法院為超期關押已長達2年零7個月的陳啟軍辦理了取保候審。2004年9月8日,涪城區法院解除了對陳啟軍的取保候審。同年10月24日,涪城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認為陳啟軍與晶華公司未建立事實上的勞動用工關系,所簽協議是一份委托代銷合同,雙方之間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陳啟軍不構成犯罪。
今年6月27日,陳啟軍以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檢察院和龍泉驛區人民法院錯誤判決、錯誤逮捕為由,提出共同賠償申請,要求兩院共同支付賠償金63127.87元。8月17日,陳啟軍收到了由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檢察院和龍泉驛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共同賠償決定書,兩院決定因對他錯捕、錯判而被無辜羈押的989天,給予國家賠償62127.87元。
(黃志富特約通訊員陳開端記者辜英智)
編輯:林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