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報告指出———重大事故背后都有腐敗 一些地方反映:以罰代刑,起不到懲戒作用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鐵映25日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作關于安全生產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報告時說,這次執法檢查重
點檢查了煤礦安全。從檢查情況看,問題相當突出。 ———特大事故頻繁發生。2003年煤礦發生特大事故51起,死亡1061人;2004年發生特大事故42起,死亡1008人。今年1月1日至8月21日,發生特大事故33起,死亡951人,比去年同期上升43.5%和134.2%。
———瓦斯爆炸事故居高不下。
———小煤礦成為事故多發的重災區。小煤礦煤炭產量約占全國總產量的三分之一,死亡人數卻占到了三分之二以上。4月中旬以來,全國23起特大事故,都發生在小煤礦。
———安全生產基礎薄弱。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從檢查情況看,這些規定沒有得到全面落實。
———執法不力。檢查中發現,監管部門存在“氣不壯、不適應”的問題,執法不嚴,不能有效制止違法行為。
一是資源管理混亂。一些地方資源管理部門對煤炭開采布局不合理、標準不科學、審批不嚴格,對無證開采、超層越界等違法行為制止不力。
二是安全監管不到位。很多事故不是事先沒有發現隱患,而是沒有嚴格執法,一追到底。
三是懲處力度不夠。一些地方反映,有的事故結案遲緩,責任追究不嚴,以罰代刑,起不到懲戒作用。
四是執法犯法和腐敗行為時有發生。從已查處的案件看,幾乎每一起特別重大事故的背后都存在著腐敗行為。有的領導干部和執法人員與礦主搞權錢交易,充當非法礦主的保護傘;有的甚至直接參與辦礦,牟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