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青島8月28日訊(通訊員辛豐記者姜淑芹)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公用事業,正在逐漸打破行政壟斷,引入社會資本,實行特許經營,青島市專門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確保改革后的公用行業服務不走樣,價格不失控。
已于近日正式出臺的《青島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特許經營管理暫行規定》從
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后依法實施特許經營的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采取招標等方式,通過市場競爭機制來選擇投資者或經營者,特許經營期限應當根據行業特點、規模、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
“公用事業無小事”,為了防止特許經營中的企業壟斷行為,青島市明確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要履行監管職責,通過與特許經營者簽訂協議,對特許經營者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受理并及時處理公眾對特許經營者的投訴。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產品或服務的數量、質量和標準,價格和收費的確定方法、標準及調整機制,設施設備的處置、維護、更新改造和移交,安全管理,違約責任等。
此外,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還要制定特許經營項目應急預案和臨時接管預案,在特許經營權終止或發生突發事件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下,組織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保證產品供應和服務的連續穩定。
為打擊利用特許經營投機的行為,青島市規定,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外,特許經營權不得轉讓。特許經營者應當向用戶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價格合理的產品和服務,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不間斷地提供產品和服務,其產品或服務項目及其價格應當向社會公示,提供咨詢服務,并接受社會監督。
如果特許經營者有下列行為: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達不到規定標準或合同約定;不履行設施養護、維修和更新改造義務,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轉讓特許經營權或擅自處置、抵押特許經營設施、設備;擅自停業、歇業;因經營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事故,或虧損嚴重,無法正常運營;不按規劃要求投資、建設市政公用設施等,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協議約定,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特許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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