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市政府日前發布了《青島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于10月1日起施行,其中首次對社會急救醫療網絡體系、服務行為、各部門職責等作出了詳細規定。 規范管理勢在必行
社會急救醫療是指突發
事件發生時,對急、危、重傷病員的緊急救護,其作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一項重要內容,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 市衛生局副局長鮑國春昨天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近年來,我市院前急救工作得到了較快發展,初步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急救網絡。但是,社會急救工作在運行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管理需要逐步規范化、法制化。在這一背景下,我市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出臺了《青島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部門、網絡單位的職責,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資源,更有效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
明確急救網絡及職責
《規定》首次明確了我市社會急救醫療網絡體系。
其中指出,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包括:(一)市急救中心、二級急救調度指揮機構;(二)急救分中心、醫療機構急診科;(三)急救點。各縣級市和黃島區衛生行政部門可在其轄區設立二級急救調度指揮機構,承擔其轄區日常社會急救調度指揮任務,并接受市急救中心統一調度指揮。急救分中心、急救點應當按照全市社會急救資源規劃設置,并設立明顯標志。急救點可以根據急救需要采取多種形式設立。
《規定》還明確了各急救醫療網絡單位的職責。
加強急救醫療管理
《規定》指出,“120”號碼是院前急救唯一特服呼叫號碼,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定任何其他形式的急救電話呼叫號碼。
從事社會急救工作的急診醫師應當具備執業醫師資格并具備3年以上臨床實踐經驗,急診護士應當具備護士資格并具備2年以上臨床實踐經驗。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單位應保證值班救護車正常運行,并在接到呼救指令后3分鐘內出車。
事發現場的單位和個人對急、危、重傷病員應當及時給予援助,機動車輛的駕駛員和乘務人員應當優先運送急、危、重傷病員。
社會急救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應當執行首診負責制和24小時應診制,不得推諉或拒絕搶救急、危、重傷病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和擾亂對救治急、危、重傷病員的運送工作。
社會協力辦急救
《規定》指出,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把社會急救事業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逐年增長。鼓勵捐助社會急救醫療事業,捐助的車輛、設備可依法標注捐助單位或個人的相關信息。接受急救醫療的傷病員應當按規定繳納社會急救醫療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規定》首次明確規定了城市“三無”人員的急救醫療管理。其中指出,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突發急、危、重病時,社會急救醫療機構應當立即救治,同時通知救助管理部門進行甄別。屬于救助對象的,在病情穩定后轉至定點醫院治療,治療費用和醫療機構先行墊付的急救費用由民政部門承擔。
《規定》提出了通信、公安等部門在社會急救醫療中的責任。并指出,交通場站、游泳場館、旅游景點和其他容易發生災害事故的公共場所,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專業性或群眾性的救護組織,組織相關人員接受急救醫療技能培訓,配置必要的急救藥械。
此外,《規定》還明確了對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單位不遵守職責、不服從統一指揮等行為的處罰措施及法律責任。(本報記者王麗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