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出臺新法規開國內公路養護賠償先例道路原因致車禍 養護部門要賠償 晚報訊 據人民日報報道,因養護不善、路況出現問題,給道路使用者造成損害,公路養護部門是否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今日起實施的《寧波市公路養護管理條例》作出了明確回答:要賠。 &nbs
p; 這項地方性法規是浙江省十屆人大常委會8月5日通過的。據介紹,該《條例》是我國第一部公路養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養護瑕疵的損害賠償”成為該條例的亮點,相關條款也開了國內公路養護賠償的先例。《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因公路養護瑕疵造成公路使用者損害的,公路養護責任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公路養護責任單位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這就是說,如果確因公路養護問題造成事故,養護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由于公路養護不到位而導致車禍,給駕駛員、行人造成損害,這種問題并不少見。以往遇到這種情況,責任往往難以認定。前不久,浙江象山縣農民朱某駕駛農用四輪車行駛時,路面一石條彈在車下,發生事故,乘客3人受傷。由于缺乏法律依據,法院最終判決:公路養護部門對朱某給予道義上的補償,但沒有認定公路養護部門的民事賠償責任。 “養護瑕疵的損害賠償”相關條款,受到市民普遍歡迎。但公路養護部門對此持謹慎態度。他們認為,“養護瑕疵造成公路使用者損害”很難界定,公路養護部門要時刻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超過承受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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