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初,天津市62歲的張大爺將自己的兩套私產房屋賣掉后,又添11萬元購置了一處新房。因為老人不能貸款,就將房屋產權人寫在兒子名下,由兒子向銀行貸款55000元。同年底,兒子與兒媳協議離婚,按照協議條款,該房產歸屬兒媳所有。張大爺以房屋產權和居住權受侵為由起訴,要求法院判令該房屋產權歸
己所有。 法院審理后認為,《房屋所有權證》是房屋權屬的合法憑證。房屋產權人與出資人是兩個不同概念,即使張大爺能夠證明其為購置房屋的出資人,也不能依此取代他的兒子成為房屋所有權人,故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駁回張大爺的訴請。 代理本案的律師說,老人敗訴的主要原因是他未保留與兒子共同出資購房的證據,也未明確自己為房產的共有人。 老年人出資或借資與子女購房時要有證據意識。參與出資購房時應將自己作為房產共有人登記在產權契證上;或訂立書面出資協議,在協議中明確自己擁有權利;或與子女訂立贍養、共有、長期居住等附條件的贈與協議。如果借資幫子女購房,要由子女的配偶出具借款憑證。這樣,如產生糾紛,才能確保合法權益不受損害。龐津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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