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某醫院一個普通的電梯工,為蠅頭小利,竟然明目張膽地將醫院地下室存放的11.19噸病歷及財務檔案賣給了廢品收購站。30萬份寶貴的醫學病歷案發后僅追回80余份,其余檔案被廢品收購站轉賣到造紙廠后已完全銷毀!被盜賣的病歷具有重要的歷史查考和研究價值,難以用金錢估量。
2005年8月8日,鄭州市二七區人民
法院公開審理了栗亞明盜竊一案并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栗亞明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15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2005年1月10日上午9時許,鄭州某醫院信息科女工作人員劉衛清抱著一摞檔案資料來到老病房樓的地下室,打開門,拉亮電燈,眼前的情景把她嚇了一大跳:偌大的房間竟然空空如也,原本存放在這里的所有病歷、財務檔案連同裝檔案的鐵皮柜子都不見了!回過神來的劉衛清第一個反應是趕快回辦公室向科室主任報告,離開地下室時,她才注意到鎖扣有被撬動的痕跡。
醫院保衛科一邊安排人員保護現場,一邊及時向派出所報案。經過查找相關登記資料,發現丟失的檔案包括醫院19
52年至1992年間的病歷約30萬份,以及1990年至2000年間的部分財務檔案。重達幾萬斤的東西怎么可能說沒就沒了?除非有“內鬼”!
公安民警一番排查之后,在醫院老病房樓開電梯的栗亞明很快進入警方視線。
被傳喚到派出所的栗亞明,很快交代了他在一個月內分四次將病房樓地下室的檔案當廢品賣掉的事實。今年40歲的栗亞明在這家醫院做了多年的電梯工,因為有機會在地下室停留,他知道里面存放著一些醫院的舊病歷檔案。2004年11月初的一天,一個經常到醫院收廢品、名叫“金貴”的人主動和栗亞明搭訕,問他有沒有東西賣?栗亞明猛然想起了醫院地下室的舊病歷,琢磨著能額外掙點錢花。于是兩人經過討價還價,商定每斤0.45元,由金貴負責找車拉走。
2004年11月7日中午12時左右,栗亞明用一把螺絲刀撬開地下室的門,一番倒騰之后,1500多元“賣廢品錢”就裝進了栗亞明的口袋。
事后栗亞明心里也是忐忑不安,生怕被人發現,但醫院新病房樓起用后,已經很少有醫院管理人員到老病房樓來,地下室更是少人光顧。于是,栗亞明索性又找到金貴,利用星期天中午的時間,分三次將地下室存放的檔案全部賣給了廢品收購站,最后一次竟然連20多個裝檔案的鐵皮柜子也按廢紙的價格賣了!
2005年2月5日,栗亞明因涉嫌盜竊犯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由于栗亞明盜賣的物品比較特殊,案件起訴到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后,究竟按怎樣的案值給栗亞明定罪讓法官們犯了難:如果單純依栗亞明所得5000多元贓款來看,數額并不算大;而且據收購站的老板張某供述,這一批“廢品”她除了付給栗亞明的錢之外,還按每斤0.15元的“回扣”,分別給了廢品收購者金貴和他的同伙老李各1000多元。也就是說,廢品收購站在收取這些病歷及財務檔案時付出的費用總計接近1萬元?杀焕鮼喢鞅I賣的病歷具有重要的歷史查考及研究價值,從醫學角度來說是無價的,他的盜竊行為對其所在醫院及河南省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影響。
主審法官陳君仔細查看了案卷,又多次到鄭州市及河南省檔案局認真聽取相關專家的意見。最后,由鄭州市涉案物品價格評估鑒定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認定:被盜病歷檔案和財務檔案11.19噸,價值10071元。河南省檔案局出具的被盜檔案屬性、價值認定意見書也突出強調:失竊的檔案屬國家所有,是醫療單位的醫藥衛生檔案,是醫院各科室病種治療、護理以及財務活動的歷史記錄,是不可再生、無從替代、具有重要現實依據、憑證作用及歷史查考、研究作用的檔案財富,其價值難以用金錢估量。
綜合各種因素及相關部門鑒定意見,二七區法院認定,栗亞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并將竊取的檔案以廢品的價格銷贓,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同時構成竊取國有檔案罪和盜竊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有竊取國有檔案的行為,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據此,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對栗亞明犯盜竊罪的指控。
審判長陳君談到,我國《刑法》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栗亞明盜竊國家所有的病歷和財務檔案,價值10071元,已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且根據檔案部門的認定,“它(指病歷和財務檔案)的損毀是鄭州某醫院乃至河南省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一大損失”,后果特別嚴重,應視其盜竊行為屬“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故對栗亞明作出上述重刑判罰。
河南省律師協會法律咨詢處的孫振魁律師認為,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相關條目的規定,法院對栗亞明的量刑適當,但他同時提出,這一案件的發生也暴露了醫療單位在檔案管理方面的漏洞。栗亞明是醫院合同制工人,他在明知病歷和財務檔案不是“廢品”的情況下仍將其以“廢紙”價格賣掉,其行為無疑是愚蠢的。而對檔案負有管理責任的醫院明顯也存在失職行為,如果在栗亞明第一次作案后及時發現并追回,那么損失就不會如此巨大!值得一提的是,該醫院竟然在案發一個多月后才發現檔案丟失,其對這些國有檔案的重視程度可見一斑。另外,作為裝運這些檔案并且從中獲利的收廢品者“金貴”和“老李”,以及廢品收購站的老板張某,相信司法機關也將根據他們“是否明知這是贓物仍然交易”的情節,作出相應的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作者:
梁金朋 張光輝
責任編輯:孫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