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南昌9月9日電 江西省新余市日前給予11名入股煤礦、參與經營、牟取高額利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撤銷職務的處分,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其中4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近期,新余市渝水區對轄域內45座煤窯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股等情況進行了
全面清查整肅,根據群眾舉報,查實了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局長以及歐里鎮原黨委書記、原鎮長和分管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黨委副書記等4名領導干部,利用職務之便獲得煤礦股份,從中牟取私利250余萬元的事實,并依照組織程序撤消了上述人員的職務,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余市渝水區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參與煤礦經營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9月22日之前必須撤出全部資金,參股期間所得高額利潤全部上繳,對未能如期撤出入股資金的人員一律給予降職、降級或撤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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