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紐約州北部水牛城市西區聯邦法院8日由陪審團作出裁定,毆打中國公民趙燕的美國國土安全部警員羅伯特·洛德斯“無罪”。    不過,即使美國政府公訴人
提起的這起刑事訴訟就此結案,洛德斯還將面臨趙燕及其律師提起的民事訴訟。    陪審團:被告無罪
   陪審團作出無罪裁定后,被告洛德斯在聯邦法院法警的“保護”下離開法庭。
   作為這起公訴案控方代表的美國聯邦司法區助理檢察官馬丁·利特菲爾德隨后表示,陪審團裁定結果并不說明控方失敗,因為這不是控辯雙方輸贏的問題,控方在庭審過程中提供了被告犯罪的事實依據。
   趙燕遭毆打案件發生在2004年7月21日晚。
   控方指認洛德斯對趙燕過度使用武力,侵害后者的民事權利。如果陪審團裁定有罪,法庭對洛德斯的刑罰最高可達10年監禁。
   洛德斯涉嫌刑事犯罪的最基本事實是:除了用辣椒水噴灑趙燕臉部以外,他還把這名中國女公民的頭部按在人行道地面上,致使受害人受到人身傷害。
   不過,在法庭上,這名現年44歲的被告辯稱自己援用“合法”海關和邊境防衛程序制服了一名“一直掙扎著的女子”。他否認曾經用膝蓋撞擊趙燕頭部和打她耳光。
   獲“無罪”裁定后,洛德斯出現在代理律師史蒂文·科恩的辦公室,告訴美國媒體記者:“我感覺自己已獲平反。現在我能重新回到原來的生活。”為支付律師費用,他自稱已變賣房產、動用退休金賬戶內的資金。
   受害人:表示不滿
   與刑事訴訟案平行,受害人趙燕在民事訴訟中向美國國土安全部提出了1000萬美元賠償要求。
   雖然涉及到自己,但因為并非針對洛德斯刑事訴訟案的原告,現年38歲的趙燕8日沒有在法庭上聽取陪審團裁定。
   代理民事訴訟的律師斯坦利·里根說,趙燕對陪審團裁定感到失望,但她認為自己已向法庭陳述了一切,現階段不愿再作任何評論。
   里根認為,陪審團之所以作出“無罪”裁定,可能考慮了“9·11”事件發生后美國邊境地區的緊張氣氛。事發時,美國處于“黃色”警戒狀態,即防范恐怖威脅的第3級。
   被告辯護律師史蒂文·科恩則認為,兩名警官同事發表的證詞可能對陪審團作出“無罪”裁定產生了影響。盡管那兩人也批評洛德斯過度使用武力,但他們認為趙燕在事件發生時曾經有“掙扎動作”。
   不過,里根說,刑事訴訟的裁定結果不會影響民事訴訟。
   他介紹說,這類刑事訴訟案中一般難以裁定美國執法官員有罪,但民事訴訟對證據有著不同標準,“我認為她(趙燕)所受的傷害清楚表明被告確實過度使用了武力”。
   旁觀者:感到困惑
   趙燕遭美國警員毆打后,中國國內媒體廣為報道,引起公眾強烈憤慨。
   正因為如此,被告律師科恩指責美國政府出于外交考慮而對洛德斯提起了公訴。
   此外,被告方還向法庭“抖露”出一些不相關細節,即洛德斯是一名公開的同性戀者,以此暗示他在工作中受到歧視,上司和同事對他有成見,有意借趙燕事件“落井下石”,讓他成為“犧牲品”。
   然而,紐約大學布法羅分校社會學教授、中國研究中心主任張杰說,他所在工作場所的一些同事對陪審團裁定結果感到困惑。
   張杰告訴美聯社記者卡羅琳·湯普森,趙燕遭毆一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理應受到懲罰。“我們還需要什么(證據)才能認定那個人(洛德斯)有罪?”他反問道。
   這位中國旅美社會科學教授協會負責人還批評美國刑事司法體制:“這顯然是美國刑事司法體制的一大特色……在這種司法體制下,非常不容易認定某人有罪,卻容易讓(犯罪)人逃脫干系。”張偉(新華社特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