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某外貿服裝廠實行計件工資,勞動定額內計件單位為3元,完成一件產品可以得3元工資。最近,該廠因趕一批出口業務,經與職工協商,安排職工在周日加班,并告知全體職工,加班工資統一定為每加一天班,支付50元加班工資。職工小王為此向勞動監察部門詢問,這種計算加班費的辦法對頭嗎?
 
; 經過調查了解,勞動監察部門認為這種計算加班費的辦法不對。《青島市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為基數,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比例支付加班工資。(《青島市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十四條規定:㈠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㈡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補休時間不得少于加班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㈢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本案中,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應該以3元乘以200%作為加班計件單價(6元),再以加班計件單價6元乘以產品件數即勞動者加班的工資。通訊員姜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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