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海晨刊訊(記者
孟鋒)一“五保”老人因車禍意外死亡后,其所在村委會作為賠償權利人依法提起訴訟并獲賠4萬元。9月5日,東港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我市首例“五保”遺產索賠案。
據了解,“五保”老人馮某系五蓮縣某鎮農民,父母早年雙亡,無兄弟姐妹,一直是獨自生活。2001年1月,由于馮某超過60歲,并且
已經失去勞動能力,他所在的村委會與其簽訂了《五保戶贍養協議》,并約定:村委會按月給付馮某生活費和糧食,直至其去世;村委會同時為馮某報銷醫療費,辦理喪葬事宜;馮某死亡后,遺產歸村委會所有;馮某遭受意外事故死亡時,村委會享有追索賠償的權利。
天有不測風云。2004年9月30日,馮某在市區步行橫過馬路時被賀某駕駛的轎車撞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賀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馮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今年6月30日,馮某所在的村委會以馮某賠償權利人的身份向東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肇事車主和駕駛員連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5.82萬元。在法庭上,肇事車主和駕駛員均辯稱,村委會既不是繼承權利人,也不是賠償權利人,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村委會對馮某死亡產生的損失享有賠償請求權,首先是村委會與馮某簽訂的《五保戶贍養協議》已約定,在馮某遭受意外事故死亡時,村委會享有追索賠償的權利;其次,村委會事實上承擔了對馮某的贍養義務,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村委會可以作為賠償權利人要求侵權人承擔責任;再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處理農村五保對象遺產問題的批復》的規定,農村五保對象死亡后,其遺產按照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的規定(“五保對象死亡后,其遺產歸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有五保供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處理。另外,法院還鑒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死亡賠償金已明確界定為財產性質的收入損失,因此可比照死者遺產予以處理。
據此,法院判決肇事車主和駕駛員連帶賠償村委會因馮某死亡造成的損失4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