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劉隨某旅行社去日照旅游,被旅行社安排在一家星級賓館。由于最后一天的行程是自由活動,小劉就去海邊游泳。12點多他回到賓館時發現行李被放在房間的外邊,清點行李時又發現數碼相機不見了,遂與賓館的工作人員交涉。 工作人員稱房間只預訂到中午12點鐘,12點之后沒有續
房,也聯系不到旅行社相關人員,才把行李拿了出來,但沒有見到數碼相機。小劉強調之前沒有人通知他房間只預訂到12點,回賓館時穿的還是游泳衣。小劉想進房間換衣服,可工作人員不同意,后來才同意給他10分鐘時間。 旅行社的經理認為,在剛入住賓館的時候就已經通知時間,所以旅行社沒有責任。最后經過調查處理,發現丟失相機的責任在賓館,賓館賠償了1200元。 點評:在這起相機丟失的案件中,賓館有很大責任。雖然保管本身不收費,但是住宿法律關系是有償的,有償服務包括了寄存服務,所以說游客將攜帶的行李等物品存于賓館,賓館對游客的行李就有保管義務,不能隨便扔在房間外。在聯系不到游客的情況下,賓館應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的規定,盡到“附屬義務”,采取一切足以防止物品丟失的措施,妥善保管,等待游客回來,而不是簡單地將游客的行李放在外面。 游客的物品安全問題,一直是賓館管理的重點,本案折射出賓館管理上的漏洞。賓館對游客財產顯得漠不關心,游客回來雖然晚了一點,有違約之嫌,但賓館將游客的行李存放在前臺或者其他安全的地方,也是舉手之勞,關鍵是缺乏服務意識和安全意識。王亞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