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新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已正式實行。在《規定》中,交管部門明確了不適用調解和不能“私了”
的情況,如果在事故處理完畢后仍然拒絕離開現場的,將由交警強制撤離。去年6月1日起執行的《關于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同時廢止。該《規定》中所提出的“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
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上發生的未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的交通事故”。只有在這種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事故中,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理。
幾個關鍵數字:
一、3種情況由交警處理
1、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
2、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
3、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
二、11種行為負全責
1、當事人駕駛車輛在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紅燈繼續通行的;
2、當事人駕駛機動車越過施劃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者隔離設施,與道路上的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3、當事人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通行范圍內,剮撞同向行駛非機動車的;4、當事人駕駛車輛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圍內剮撞行人的;
5、當事人駕駛車輛剮撞依法在人行橫道內通行的行人的;
6、當事人駕駛車輛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7、當事人所駕駛車輛的裝載物發生遺灑、飄散,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
8、當事人駕駛機動車倒車時,與車后其他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9、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逆行,與順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0、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超越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1、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4種情形不適用調解
1、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3、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4、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幾個關鍵事項:
交管部門提醒,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雙方當事人對事故的事實及成因都沒有爭議,只是造成了輕微的財產損失,而且車輛可以自行移動時,可以自行離開,而后共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應當用文字形式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私了單”所有細節填寫完畢后,由雙方司機共同簽名方可生效。
一、“私了單”應如何填寫:
1、填寫“私了單”事故事實部分:
①、“事故時間”,須填寫阿拉伯數字,準確到分。
②、“代碼”一欄,A、B分別指事故當事人。
③、“交通方式”一欄,須填寫大客、大貨、小客、小貨、自行車、行人等。
④、“保險憑證號”一欄,填寫前要認真核對保險有關憑證,填寫保險憑證號碼,如機動車無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則注明“無三者險”。
⑤、“事故事實”一欄,須在空格線處填寫A、B當事方的行駛(行走)方向,及《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第十三條、十四條和十六條的具體項號。在“造成”后空格處,填寫車輛碰撞部位。
2、賠償協議一欄內容的填寫
①、由雙方當事人選擇其中的一項協議方式,填寫有關內容。
②、當事人達成協議并符合該欄中第1項情形的,當事各方即簽字生效。
③、當事人同意某日將當事人B車修復,應在空格線處填寫具體日期。
④、當事人達成協議并符合該欄中第3項情形的,在該項的空格線處填寫具體的賠償金額(大寫),并注明是否當場賠付。
二、“私了”賠償額交警不管
如果雙方當事人達成“私了協議”,雙方填寫后即為生效。如果事后雙方就事故事實及責任出現爭議又到交通隊請求處理的,交通隊可以受理,但是由于事故現場已經沒有辦法還原,交警也只能根據協議書的內容來確定當事雙方的責任,并根據雙方的共同請求就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如果雙方僅對損害賠償的數額有爭議,交通隊將不再受理。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不撤離現場者追究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又不撤離現場,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性別、機動車駕駛證號、身份證號、現住址、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同時,根據本《規定》,確定當事人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