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官員表示,各種渠道發放的實物、有價證券及其他福利應按照工資標準納稅。他強調,應逐步禁止發放實物(據9月23日《北京晨報》)。對此我以為,從擴大稅源的角度考慮,稅務機關瞄準“職工福利”或許沒錯,但這樣做的結果將會“因小失大”。 按照國際上的通常
做法,“職工福利”是單位或企業為了保證其本身的發展,激發員工的積極性,保證職工生活水平或盡可能提高其生活質量的制度。隨著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現在的職工福利不僅項目大大減少,而且與正常的工資收入相比已經沒有明顯的“高”優勢。 即便如此,目前的職工福利管理也是非常嚴格的。以企業為例,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的職工福利費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將計提的全部職工福利費計入“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等成本費用類賬戶。既然法律已經將必要的福利費用劃入企業成本,那么,稅務機關再以個人所得稅的名義進行征收,豈不自相矛盾?在企業福利中,還有一部分屬于工會組織發放的。大家知道,工會的經費主要來源于會員繳納的會費。對工會福利再計個人所得稅,明顯存在重復征收。 去年中秋節,有城市提出要對中秋節單位發的福利月餅計入個人所得進行征稅,俗稱“月餅福利稅”。此舉即刻受到輿論質疑,有觀點指出:如果福利月餅是以工會名義發的,由工會組織內部獨立的工會經濟審查委員會負責審計其是否違反工會的財務規定,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稅務部門是沒有權力介入的;如果是以單位行政名義發的,只要是在單位的福利基金里,沒有突破14%的計提比例,也是一種正常的單位成本費用。康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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