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濟南9月27日訊(記者董震)作證本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但目前不少證人出于各種原因并不愿意作證,一些當事人無奈之下只好向證人付費。“作證費”該不該收,在法律界引起爭議。
近日,平陰縣發生一起證人因討要“作證費”而引發的糾紛。今年3月,劉某在建筑施工中受傷,為索要賠償款,劉某讓同事王
某證明自己受傷的經過,并在一份證明材料上簽了字。后王某因擔心被解雇又不同意作證,要求收回簽字的材料,被劉某拒絕,兩人遂發生糾紛。經人調解,劉某同意支付給王某200元“作證費”。官司打完后,劉某卻一直未支付,兩人于是又發生糾紛。
證人能收“作證費”嗎?不少法官接受記者采訪時都持反對意見。他們認為,作證是每個公民的義務,證人因為作證而索要“作證費”于法無據,因此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同時,當事人向證人支付費用時,證人可能偏向付費的當事人而會作虛假證言,因此不利于實現法律公正。
齊魯晚報律師團律師、山東信義律師事務所陳旭峰認為,雖然我國法律明文規定“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但當證人不出庭作證時,我國卻不像有些國家那樣,以藐視法庭罪來對證人進行處罰。因此,很多了解事實情況的證人都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或者考慮出庭作證的成本,而不肯出庭指證,因此,當事人為了讓證人講述案件的真實情況而支付“作證費”,不會干擾司法公正。當然,如果當事人支付“作證費”是為了收買證人,那么不僅證人的證言失去證明力,證人也會因為作假證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山東大學法學院石臘梅表示,實際上,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對證人出庭作證費用作了原則規定,但缺乏具體的操作規則。目前,福建、浙江等地部分法院已經出臺了由法院向證人支付“作證費”的規定,這樣會減少證人不愿履行出庭作證義務的情況。
編輯:林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