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9月29日訊(記者
季耀昆)濟南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將要遵守新的“規矩”。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濟南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條例(草案)》首次規定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采用累計積分制考核,對客運出租汽車必須裝置防劫安全設施和出市登記等作了明確規定。
將對出租車駕駛員實行累計積分管理
《條例(草案)》適用于本市市區城市道路范圍內從事與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管理等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取消了原有的年度檢驗制度,將靜態管理方式轉變為動態管理方式,取消了1992年公布的《濟南市城市客運出租管理辦法》中車容車貌、攜帶證件等方面的處罰,規定:城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客運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設施、安全衛生、行業服務規范的要求,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進行考核與評估。考核與評估采用累計積分制。違反三個規范的要求,在一年內記滿分值的,將被責令停運5天,連續兩年記滿分值的,取消其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實行累計積分管理制度目的是建立一種長期的、動態的跟蹤監督管理機制。
計價器檢測將改為每年抽檢一次
本著減輕出租車駕駛員負擔的原則,《條例(草案)》將質檢部門的計價器檢測改為每年抽檢一次,取消交通部門的二級維護,只保留一年一次的二級維護定級。《條例(草案)》規定我市對城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特許經營權不得轉讓。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有償使用。
出租車司機將有權拒載酒后失控乘客
《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了對乘客的5種行為,出租汽車駕駛員均有權拒絕或者中止提供客運服務,包括攜帶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酒后失控或者精神病患者無人監護的;超過核定載客數量的;違反裝載搭載貨物規定的;要求或強迫駕駛員從事違法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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