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9月29日閉幕的山東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表決批準了《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據介紹,新的拆遷條例從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市現行的《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是2000年8月修訂實施的。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展,拆遷條例中的有些
規定已難以適應具體拆遷工作的需要。基于以上原因,拆遷條例進行了相應的修訂。
根據新條例,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編制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被拆遷房屋和補償房屋的面積以建筑面積計算。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計租表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未載明建筑面積的公有房屋,以批準建設文件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或者以房地產測繪機構實測的建筑面積為準。
拆遷補償可以采用房屋補償方式,也可以采用貨幣補償方式。拆遷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工程的性質,實行就地或者異地補償。實際用于補償的房屋超出應補償面積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照補償房屋的商品住房銷售價格支付房款。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條例規定的計算方法,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按照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結算拆遷補償金。
條例規定,對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拆遷區域新建同類非住宅商品房銷售價格和異地補償房屋價款的評估,由取得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房地產評估機構的名錄,供拆遷當事人選擇。(蘆智峰張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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