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方面表示對其中24萬元的精神撫慰金不予賠償
本報泰安10月8日訊(記者王振國王東)本報連續報道的“‘救命車’軋死求救者”一案在泰安當地引起強烈反響。10月8日上午,死者宋緒忠的家屬向泰安市第一人民醫院索賠死亡撫恤金、喪葬費等各類費用共計約43.3萬元,但院方明確表示對其中涉及24萬元的精神
撫慰金不予賠償。
8日上午,記者在泰安市第一人民醫院見到了宋緒忠的家屬和泰安市第一人民醫院委托處理此案的戴紹春律師。據戴律師介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死者家屬應獲賠死亡撫恤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類費用共計約38.6萬元。根據泰安市交巡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泰安市第一人民醫院在此次事故中承擔50%的責任,所以負責賠償19.3萬元。考慮到死者家屬實際情況,院方初步決定賠償20萬元。
宋緒忠的舅舅國勝利代表死者家人表示對院方所給出的賠償項目及數額不能認同。他們認為,宋緒忠死后,他的妻子和父母在精神上均受到很大傷害,醫院應在承擔賠償19.3萬元的基礎上,還應再給死者孩子、妻子和父母共計24萬元的精神撫慰金。對此,戴紹春律師認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精神撫慰金的賠償問題“規定不明確”,而且交通事故屬于人身傷害案件的范圍,精神撫慰金“不存在”。即使從司法實踐中來看,人身傷害案件的精神撫慰金一般得不到支持。戴律師再三強調,醫院不會賠償精神撫慰金,“也沒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此外,死者家屬還表示,如果醫院對精神撫慰金不進行賠償的話,那么院方就應負責給死者購買10萬元-20萬元的墓穴費。戴律師表示,對死者家屬提出的“購買墓穴”要求可以協商,但他認為10萬元-20萬元的墓穴費用太高,尚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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