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晚上,市民劉先生與幾位朋友到東部某酒店吃飯,幾人將車停在了酒店的停車場內。劉先生一直有將包留在車內的習慣,加之朋友的包比較大,東西也多,一行人便將所有的包都放在了車后備廂內。 吃過飯后,劉先生等人要開車時才發現車已被小偷“光顧”過,小偷不僅撬開了車
門,還撬開了車后廂,幾人包里的現金、銀行卡及證件通通被偷走。因劉先生的朋友是從外地來青,包內有不少現金,當時是考慮到就餐時帶東西不太方便,沒想到一下子損失慘重。 幾人趕緊報案,同時也找到了酒店。在劉先生等人看來,自己的車停在酒店的停車場內,幾人又是去酒店消費,酒店應有看車的義務,因此對車內東西被偷也負有責任,酒店應賠償一定的損失。 那么,劉先生的想法是否正確呢? 觀點:山東海利豐律師事務所孫濤律師 在酒店、洗浴中心等停車場內停車一般有兩種情況: 一、酒店、洗浴中心提供免費停車的場所。這種情況下,酒店僅僅是給就餐者提供停車的場所,這時車主與酒店只是一種場地租賃關系,且為免費,酒店沒有看管車及車內物品的義務,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二、酒店、洗浴中心收費看車或車主將車鑰匙交給酒店、洗浴中心門前的看車人。這種情況下,車主與酒店就已產生了保管關系,即車主將車交由酒店保管,酒店就對車及車內的財產有保管義務,若有丟失,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 因此,劉先生就餐的酒店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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