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據南方都市報報道,肇慶一商店因對帶團來購物的旅行社派發回扣,被工商局處罰不服,引發訴訟。在庭審中,該商店因在與旅行社合同約定中未出現“傭金”字樣,且未設置完整復式賬,因此被法院認定為,其給付旅行社及其導游的“人頭費”和購物提成是商業賄賂款,而不是“合法傭金”,被判罰。
其在庭審中的交鋒過程,值得島城旅行社業人士注意。 購物回扣:傭金?
商店認為,給付旅行社及其導游的“人頭費”和購物回扣是“合法傭金”,而不是商業賄賂款。
工商局律師則認為,根據《經紀人管理辦法》和《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相關條款之規定,本案領取“人頭費”和“購物提成”的旅游公司根本不具備中介活動經營資格,且該商店與旅游公司并沒訂立中介合同約定傭金事項。從任何意義上講,商店付給旅游公司的人頭費和購物提成都不是“傭金”。而且,商店付給旅行社及其導游“人頭費”和“購物提成”的行為完全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和國家工商總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賄賂的構成要件。
回扣入賬:賄賂?
商店認為,給付旅行社及其導游的傭金(人頭費和購物回扣),如實記入出納日記賬。因此,被告認定原告“賬外暗中”付給旅行社及其導游傭金的理由不成立。
工商局律師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的“如實入賬”,是指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賬。根據規定,該店應建立完整的復式賬。然而,至案發時止,該店僅僅建立了并不完整的出納日記賬。該出納日記賬沒有也不可能反映其生產經營狀況,根本不符合上述法定賬的要求。既然該商店連法定意義上的賬都沒有,又何談“如實入賬”呢?再說,是否“如實入賬”并不是商業賄賂的構成要件。《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的精神實質是,禁止經營者以不正當利益引誘交易。不論經營者給予這種不正當利益是否入賬,均構成商業賄賂行為。
旅行社:“中間人”?
商店認為,旅行社領有營業執照,系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按照規定,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付給中間人傭金。既然如此,原告付給旅行社及其導游的傭金是合法的。
工商局律師認為,有權取得傭金的中間人是指在市場交易中為經營者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根據《經紀人管理辦法》相關條款之規定,由于本案旅游公司既沒領取專門從事中介活動的營業執照,也沒領取兼營中介活動的營業執照,且其工作人員亦沒經考核領取經紀人資格證書。因此,旅游公司不是合法的“中間人”。實質上,旅游公司是對交易雙方尤其是游客具有一定支配和影響力的非法第三者。雷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