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系到每個消費者健康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于2005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新的《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要求食品
加工企業必須按照標準要求正確標注標簽。預包裝食品必須標示的內容有:食品名稱、配料清單、凈含量和瀝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或包裝日期和保質期、產品標準號。如果消費者發現并證實其標簽的標識與實際品質不符,可以依法投訴并可獲得賠償。    新的《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在強化食品標簽的真實性、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和自身利益方面加大了力度。一是不允許企業在標簽上利用產品名稱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二是標簽上必須標示的文字和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凈含量與食品名稱必須標注在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同一展示年;便于消費者識別和閱讀。三是產品中添加了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必須標示具體名稱。四是特殊膳食用食品(如嬰幼兒食品,糖尿病人食品)必須標示營養成份,即營養標簽。五是標簽上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不得另外加貼、補貼和篡改。六是不得標示封建迷信、黃色、貶低其它食品或違背科學營養常識的內容。方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