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廣場無法貸款、不能辦證,開發商答應退房,但是———退房款要分五年退
房產證遙
遙無期
張先生、劉女士(化名)等撥打本報樓宇熱線88762259向記者反映,他們與青島中惠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婦女兒童大世界(上海廣場)某號房(該樓層系分割銷售)。
根據合同約定該商品房應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在交付使用后的365天內青島中惠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將辦理房產證的相關材料進行備案,并協助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合同同時約定可以辦理房屋貸款。然而在長達一年多時間內既沒法辦理貸款又沒有辦理房屋產權證的音訊。經調查了解,開發商根本無法辦理房屋貸款、也無法辦出房屋產權證,開發商也不能提供辦理上述手續的材料,該合同一直無法履行。
本報記者采訪了房地產專業律師楊志民,他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因開發商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效或撤銷或解除,開發商理應返還房款并賠償損失。
查封房屋照樣賣
部分業主在與青島中惠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交涉過程中發現自己購買的那層房屋早在簽訂購房合同之前已被法院查封,且該幢樓的相關樓層早被青島中惠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做了抵押。
對此,楊志民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2款之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違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犯了“查封的房屋不得轉讓”的這一法律強制性規定而應認定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討還房款路漫漫
在出現上述的情況后,業戶請求青島中惠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返還購房款,但此時青島中惠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卻提出返還房款可以,但只能分五年返還,每年返還20%。業戶無奈開始漫漫的討還房款之路。
楊志民律師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業戶的合法權益在受到非法侵害時,應當團結,運用合法形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