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青島10月26日訊(通訊員鄒衛東記者姜淑芹)房產商對商品房不能一賣了之,也要承擔“三包”責任,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期房購買者中途換人,房屋不能辦理產權證,以阻斷炒房客的退路。青島市人大會議今天下午通過的《青島市房地產經營
開發條例》,為島城房市健康發展定下了“鐵律”。
青島市人大負責立法工作的人士介紹,經過十多年風雨歷程的島城房地產市場,此前尚沒有一部完整的地方性法規來約束和保護,僅僅靠一些政府規章、部門規定,難以解決一些與老百姓利益密切相關的房地產市場的矛盾和糾紛,為了改變政出多門、部門利益、多頭管理的現狀,青島市人大采取開門立法的形式,委托律師事務所起草了這部專業性很強的法規草案,經過多次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后,今天這部法規獲得通過,報省人大批準后,從明年1月1日起施行。
針對一些開發商熱衷建所謂“鄉村別墅”吸引城市買家的做法,青島市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嚴禁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同時把房地產開發企業注冊資本提高到1000萬元,提高房市經營準入門檻兒,使企業靠實力而不是靠關系、條子生存。
為了打擊房市上的炒作、投機行為,青島市要求開發商與期房購買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后,要向房地產經營主管部門備案,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如果房屋所有權申請人與合同備案的期房購買人不一致,不得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開發商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房時,要提供包括使用說明書和質量保證書在內的商品房使用手冊,質量保證書上應載明保修單位、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及損害賠償等內容,開發商應按約定對房屋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又訊房產商不預留物業管理用房,項目不能開工;小區內的停車場庫應提供給小區內的業主、住戶使用。今天下午在青島市人大會上通過的《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版,對目前物業管理中爭議較多的問題給出了明確的說法。
針對一些小區建成后沒有物業管理用房的尷尬局面,青島市規定開發商應按照開發建設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五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管理用房,最低不得少于一百米,不符合此項要求的,規劃部門在審批工程規劃時不予核發有關證件。開發商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房地產權屬登記時,應當提交物業管理用房的面積、位置等相關資料,登記機關在核發證件、辦理登記時,應當在相關資料上注明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物業管理用房屬全體業主所有,不得抵押、交換、買賣,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改作他用。
隨著私家車增多,小區停車難愈演愈烈,但一些開發商或是物業公司卻把小區內的車位、車庫高價賣給區外人,甚至當成網點房出售,對此青島市明確規定,小區內按規劃建設的公用建筑和公用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小區內的停車場庫應當提供給小區內的業主、住戶使用。(姜淑芹鄒衛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