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多歲王老先生在喪偶多年后,十多年前與鄭老太結婚,婚后兩人各有一處房產,當鄭老太的房子被兒子賣掉后,王老先生的女兒王小姐整天催老父親到公證處公證,要求老人百年后把房子留給她,而鄭老太擔心王老先生萬一早走一步,自己豈不沒了住處,說什么也不同意。王老先生感到很為難,他哭著到公證處求助。
為解決老人難題,市第二公證處人員為老人量體裁衣,定做了一份特殊的公證協議。近日,記者就此采訪了王老先生的女兒王小姐和公證處人員。
核心提示
緣起 再婚之初許下諾言
據王小姐介紹,老父親喪偶多年,12年前認識了從安徽老家來到青島的鄭老太,他倆很快就結了婚。由于兩位老人各自都有房子,婚后起初,兩位老人都口頭向孩子們承諾:無論什么時候,房子都歸各方子女所有。
轉折 女方賣房惹出爭端
王小姐說,聽到他們這么許諾后,兩家人的日子過得挺平靜,可是去年鄭老太在安徽老家的房子被他兒子賣掉了,她和姐姐哥哥們一聽就急了:這不是意味著鄭老太起初的承諾“食言”了嗎?鄭老太沒有自己的房子,會不會對老父親的房子產生什么想法呢?想到這里,她和哥哥姐姐們一起去找父親說理。
進展 兒女催爹辦理公證
“一定要把房子的事情定下,不然后患無窮。”王小姐首先向父親“發難”,催著父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立下字據聲明:房子以后歸到她和哥哥姐姐們的名下。聽到兒女們的請求,父親答應辦理公證,約定在他和鄭老太“婚姻關系存在期間”,鄭老太有居住權,之后房子歸其兒女所有。
困境 老伴當場提出抗議
聽到老爹如此許諾,王小姐他們沒了意見,可是鄭老太不高興了:“如果老伴去世,或者離開了我,那我不是沒有地方住了!”鄭老太想到以后可能發生的情況,當場提出“抗議”,并表示,如果辦理公證,必須注明就算王老先生百年后,也得由她獨享住房,直到去世。
王老先生調回頭又找兒女們商量,兒女們一聽擔心父親去世后房子由鄭老太掌握,萬一鄭某隨意處置,房子將不明不白地沒了,當即搖頭表示反對。協議簽不成,王老先生被夾在女兒和老伴之間,左右為難,不知如何是好。
最新消息
“量體裁衣”定做公證書
這邊兒女們催著辦公證,那頭老伴要求獨享住房到百年,八旬王老先生感到為難了,他幾次到公證處向公證人員講明難處。“看到老人如此處境,我們也替老人難過。”公證處人員告訴記者,針對王老先生家特殊的關系和環境,他們想出一個兩全其美的法子,為王老先生“量體裁衣”制定了一個特殊的“遺贈協議”。
在這份特殊的協議中規定,一旦王老先生先于鄭老太去世,鄭老太可以獨自享有房子的居住權,王老先生的子女不得騷擾,但鄭老太百年后,要把自己所得的房產贈與王老先生的子女;鄭老太和王老先生子女雙方都不得擅自撤消協議約定,否則房子將視為違約方自動放棄房子。“這樣老人子女和老伴的意見都可以兼顧到。”公證處人員說。
據此,對于這份特殊的協議,目前王老先生子女和鄭老太仍然在考慮中,因此這份協議是否能被雙方接受還很難說,老人難題是否能就此解決也仍然“懸而未決”。
專家說法
再婚之前做公證
因財產分割問題,造成喪偶老人再婚后引發子女不孝的事情屢有發生,其中絕大多數都為老人財產如何處置而導致。市第二公證處祝主任認為,當老年人再婚已經不再成為新鮮事的當今社會,為了防止財產分配糾紛,老人也應該如同年輕人一樣,在再婚前去公證處做婚前財產公證,約定夫妻雙方婚后的財產歸屬,確保夫妻雙方在婚后感情生活愉快的同時,不要因為財產問題引發家庭內部的矛盾。
此外,老年人也可以事先立下遺囑,聲明其百年后子女及老伴對其個人財產的繼承份額。
相關案例
老伴一去世 她被趕出家
前年,喪偶多年、60多歲的徐女士在膠州老家經人介紹認識了秦先生(化名),兩人辦理了登記手續,徐某隨后住進了秦某的房子。將近一年的生活,兩人一直過得非常幸福,并且在聽說房屋要拆遷時將房子買了下來。可惜天有不測風云,徐、秦二人結婚不到一年,秦某就因病去世了。正當徐某還在難過時,新的打擊再次襲來。按照規定,房屋拆遷可以獲得13萬元的款項,秦某的兒子認為,父親所購買的房子是母親單位的托管房,購買時的依據也是母親的工齡,應該算作父母的共同財產,與繼母無關,于是將繼母趕出了家門。
徐某躲避多日,最終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爭回財產,但還沒等她提起訴訟,秦某的四個兒子首先將繼母告上了法庭。經過審理,法院認為,房子為徐、秦二人婚后所購,是兩人的公共財產,因此駁回了原告主張。
按照法院的說法,徐某除可以獲得自己的一半拆遷費外,還可以獲得老伴留下的五分之一產權。為了拿回自己的財產,徐某決定與秦某的四個兒子打官司。(撰稿 記者
于順 制圖 司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