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費調整每平米26.4元2006年1月1日前按每平米24元收,1月1日后按每平米26.4元收 晚報訊 從市物價局獲悉,經價格聽證會聽證,市政府同意,對市內四區集中供熱價格作了適當調整。新的調整方案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居民類采暖每平方米上調2.4元,2005年到2006年
采暖期實行分段計費,一次繳齊。 每平米調至26.4元
調整后的集中供熱價格為,居民類采暖用熱由現行每年(141個供暖日)每平方米使用面積24.00元調整為26.40元;非居民類采暖用熱由現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積24.00元調整為26.40元。企業生產用熱按流量計費的,由現行每噸123.00元調整為135.00元,其中,轉供的由現行每噸113.00元調整為124.00元;按熱量計費的由現行每吉焦49.00元調整為54.00元,其中,轉供的由現行每吉焦45.00元調整為49.50元。
熱源廠銷售給熱力公司熱源的結算價格由現行每噸78.50元調整為86.00元。上述調整后的集中供熱價格,企業生產用熱及熱源廠銷售給熱力公司熱源的結算價格從2005年11月1日起執行;采暖用熱價格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分段計費一次繳清
2005年到2006年采暖期的采暖用熱收費,采取兩個價格段與對應的集中供熱天數分別計費,一次收繳的辦法。分段計收熱費標準為,2005年11月16日至12月31日(46天),每平方米7.82元(24元/141天×46天),2006年1月1日至4月5日(95天),每平方米17.78元(26.4元/141天×95天)。以上計費方式適用于整套房屋使用面積200平方米以內的居民住宅。
據悉,居住整套房屋使用面積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居民用熱戶,從2005年11月16日起執行調整后的居民采暖用熱價格,即每平方米26.4元。(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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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100平米 多花241元
以使用面積為100平方米的住宅為例:價格調整前,去年冬天需要繳2319元,供熱價格調整后,今年冬天需要支出取暖費2560元,其中包括年前的782元(100平方米×每平方米7.82元)和年后的1778元(100平方米×每平方米17.78元),比去年要多支出2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