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退休與辭職辭退制度
公務員的退休制度對于保證公務員隊伍的新陳代謝具有重要作用。公務員法從我國現實情況出發,繼續實行國務院頒布的公務員退休條件和退休年齡的有關規定;對于工作年滿30年,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相差不到五年、而且工作已滿20年的,或者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
他情形的公務員,經本人申請,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公務員法進一步完善了公務員的辭職辭退制度,規定了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的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制度,增強了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增強其責任意識。公務員法還對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不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公務員,規定可以采取辭退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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